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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董晓波:法庭口译人才培养及其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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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vid
时间:
2018-4-27 22:38
标题:
董晓波:法庭口译人才培养及其制度建设
法庭口译,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法院提供的翻译服务,或指在诸如法庭和律师办公室进行的法律程序和行为的翻译。法庭口译是实现法律平等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它要求译员不仅具备两种语言的转换能力,还需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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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庭口译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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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移民大国,移民潮导致了大量说各种语言的人员涌入,使得对法庭口译的要求日益增加,法庭口译也逐渐成为法庭中必然存在的形式。因此,规范法庭口译制度十分重要,美国在这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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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视学术理论的研究与专业培训。
美国学者认为,法庭口译学术方面知识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法庭口译进一步发展,学术理论上的积淀则有助于法庭口译规范化,法庭口译规范化不仅有利于法庭译员的学习与提高,也有利于整个法庭口译事业的发展,最终促进社会公正。有了专家学者对法庭口译的理论研究,落实到实际参与者身上的便是要求极为严格的法庭口译培训与实践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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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考核的规范化。
1978年美国《法庭口译人员法令》通过后,议会便要求美国行政管理办公室设置考核基于法庭口译能力的测试。而最著名也被广为认可的是“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这些考试有以下几大特点:译员必须展示同传、交传、视译三种技能,考试必须按照国内通用司法或法规条例设置,考试必须由独立第三方测试检验通过,考试数据由行政机关保存以确保其真实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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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业规定的规范化。
美国法庭口译也是在没有任何守则和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译员们碰到类似的问题并给出类似解决方案后,司法部门就逐渐统一意见,最终形成了道德规范等一系列规定,用以规范译员的行为,以便最终保证公平正义的判决。法庭口译协会也是规范口译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要素。协会无论对于译员还是口译事业都是非常有益的。在协会中,译员们可以互相支持与信任,并且进行一些集体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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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国家法律条令的规范化。
除了守则和协会规定,国家出台的法律条令则是维持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法庭口译人员法令》出台后,于1988年进行了修正,对译员的认证、译员的安保、同传服务特定情况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修改。该法令明确阐明:忠实和准确是法庭口译的最基本要求。达到忠实和准确,译员要完整的、一字不差地传译说话人的话语,不得随意增加、删减、解释、改述,也不能有遗漏、曲解、误传等现象发生。中立、保密是法庭译员的职业道德。回避原则是使法庭译员保持中立的有效方法。该法令规定:法庭口译人员和控辩双方不应有任何私人关系或其他能够影响译员中立立场的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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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法庭口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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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来华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必将越来越多,涉外案件也日益增多,外国公民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公正保护,其违法行为也应相应地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但我国目前在法庭口译人员的筛选标准、法庭口译的操作程序和法庭口译质量评价上尚无章可循。因此,借鉴美国法庭口译规范化的经验,构建我国法庭口译制度,加大法庭口译人才的培养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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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法庭口译制度的立法。
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法庭口译的规定,主要涉及翻译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义务的规定,但未对如何选择和聘请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具有的资格、翻译性质、翻译操作过程等进行专门规定。我们认为,必须首先明确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法律,之后根据相关规定,法庭在挑选口译人员时必须从持有口译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指定,而不得聘用无证人员。我们可以从建立法庭口译人员培训制度和登记制度两方面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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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并不缺乏高水准的口译人才,也不缺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但既懂法律又能进行外语口译的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因此,在建立法庭口译制度方面,需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如在口译人员的培训认证制度方面,可以扩大渠道,即可以规定,获得翻译资格证的人员还应通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方可从事法庭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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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法庭口译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相比而言,中国的法庭翻译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初步阶段。高素质的法庭口译人才培养也是我国目前急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建议,可以在涉外审判较多的省市的高校开设法庭口译相关课程,可以在法学院和外国语学院的院系中设置法庭口译的专门系别,如对法学院的学生加强外语教学,以及对外国语学院学生加强司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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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引入相应的资格、能力测试,制定规范性标准。
引入能力考试,以加强对译员在法律知识和语言知识方面的考核,并为法庭译员颁发证书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先以英汉互译为考核内容,将资格考试分为口试和笔试两类。在评议时,参试者须达到一定的准确率方可通过,以确保获得资格证书的译员顺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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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与人才培养,必须本着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来确定。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在法庭口译中规范化的丰富经验,无疑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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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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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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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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